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3-030005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違規日期
- 2023/10/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10月20日執行環境部下放名單營建工程逸散管辦符合度稽查,發現貴局辦理本市中西區「臺南市中西區體3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09D88001)缺失如下:1.土石堆置未依規定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噴灑化學穩定劑等防制措施之一,扣10點。2.營建工地車行路徑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扣10點。3.裸露區域防制措施施行面積未達70%,扣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4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9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中西區環河段255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