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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05
- 處分日期
- 2018/05/14
- 違規日期
- 2018/02/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99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新市廠從事食品製造業,與統萬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2月3日派員稽查,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4.8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96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32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本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且有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五倍以上(但不包含氫離子濃度指數、大腸桿菌群及水溫)者,屬嚴重違規。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998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及第3條第1項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