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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

文號
20-108-050014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5/16
違規日期
2019/04/16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八號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經本局於108年4月16日派員至貴廠環氧樹脂製造程序(M05)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1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超標之設備元件洩漏濃度淨檢值元件編號:S05-F03(背景值:2.34ppm,檢測值:2171ppm)。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八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八號
統一編號
1138470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