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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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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60004
- 處分日期
- 2019/06/13
- 違規日期
- 2019/03/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溶劑回收再生系統產生之廢水未經許可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以三通管直接將廢水抽送至放流池,由合法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29日執行3次放流水採樣查證,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分別為1360mg/L、1580 mg/L、182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5倍以上,且氫離子濃度指數高達12.2、12.2、12.5均大於11,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第2目所稱繞流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5、A006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直接排入雨水溝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將粗濾桶內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冷卻水混合至廢水管線稀釋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應確實於文到日起立即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且屬同法第73條第1項第5款、第7款認定之情節重大,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二水鄉合興村南通路一段二○巷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水鄉合興村南通路一段二○巷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