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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00007
- 處分日期
- 2017/10/03
- 違規日期
- 2017/07/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6年7月28日至貴公司(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五號)執行固定污染源甲醛製造程序(M03)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甲醛製造程序(M03)有一洩漏元件編號:P-101A-P01,流體組成-甲醇,淨檢值為3788ppm,其淨檢值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