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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1-105-120083
- 處分日期
- 2016/12/14
- 違規日期
- 2016/08/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所有98年12月出廠的**37-XV號自用小貨車,於105年8月8日行經本市新市區臺一線318.9KM,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5年9月20日前到檢,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5年11月21日在案,該車輛於105年11月17日至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40%,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0%。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6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北灣里永大路二段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