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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00011
- 處分日期
- 2022/10/28
- 違規日期
- 2022/06/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8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領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N2396-03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6月24日執行督察結果,現場設置有印刷模板清洗區及製程產出之廢油墨混合物經由廢溶劑回收設備回收至製程擦拭機台用,皆與製程有上下游關係,惟未登載至許可證內容。另查M01製程淋膜機(E102)塑膠粒加熱淋膜製程(溫度:攝氏160度~ 248度)所產生廢氣(粒狀白煙)由已廢止之許可證(證號:N2396-02號)遺留未拆除之管道(P101)排出,該管道未載於現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80000元整,印刷模板清洗區及廢溶劑回收至擦拭機台區雖已封存,惟現場機台仍存在,請於期限屆滿前應取得M01製程異動後之操作許可證或其他操作許可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2月0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而管道未載於現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亦屬同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載之情節重大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新工一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新工一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