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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10011
- 處分日期
- 2022/11/10
- 違規日期
- 2022/05/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辦理蚵寮太陽光電系統工程及三寮灣太陽光電系統工程漁電共生專案工程(工程地號:臺南市北門區蚵寮段1407-3地號等100筆),領有漁電共生統包工程契約,且已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本局人員於111年5月23日至現場查核發現,該工程興建中,是貴公司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核准,即已先行動工,進行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一號四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北門區蚵寮段1407-3地號等100筆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