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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40-109-030065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3/24
違規日期
2018/06/01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4月17日環署督字第1080026912號函所示,發現貴公司中華館107年6月至108年1月之廚餘(R-1702),產出量超過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之10%以上,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移請本局依法告發處分。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七五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75號
統一編號
89260056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