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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芳苑產業園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

文號
30-105-03000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6/03/02
違規日期
2015/09/0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4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貴中心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4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則視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修正前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本案違法事實發生於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十一路四○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11路4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