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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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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120004
- 處分日期
- 2023/12/13
- 違規日期
- 2023/10/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製程用水來源除使用自來水外亦有使用地下水、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回收池(T01-6)未設置回收水表,與所持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不符,未依貯留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8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限改日期:113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應於113年1月30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魚寮路五六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魚寮路56-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