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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30029
- 處分日期
- 2025/03/12
- 違規日期
- 2024/10/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440,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13年7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污染源之廢氣收集管線銜接至防制設備(水洗塔)處理後之末端排放管道未設有足供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相關設施(包含安全採樣平台、採樣孔、扶梯等,皆未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暨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經本局於113年10月16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130127611號函處分並限期於113年8月16日完成改善在案,先予敘明。貴公司於113年7月30日來函申請改善期限展延,經本局於113年9月13日同意改善期限展延至113年9月20日,惟屆期未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故本局於113年10月21日派員至現場進行缺失複查,查核時製程運作中,末端排放管道仍未設有足供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相關設施(包含安全採樣平台、採樣孔、扶梯等皆未設置),顯示未改善完成,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暨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40000元整,限期改善:114年2月17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8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后里區墩北里月湖路七九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后里區墩北里月湖路七九巷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