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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連發牧場

文號
30-107-01006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1/12
違規日期
2017/10/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76,8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1.67倍、懸浮固體11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6.47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6800元整,請於107年2月2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太平村番金路二四之一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太平村番金路24-1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