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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2-110002
- 處分日期
- 2023/11/13
- 違規日期
- 2023/09/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民雄鄉福權村西安段750地號土地進行轉運作業,將廢活性碳(R-2408)卸貨堆置於上開地號土地,前經本局112年9月19日派員稽查,廢活性碳為貴公司車輛(KLK-0959、53-QB)所載運至上開土地暫置,並於當日載往再利用場所處理,以上卸貨堆置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39條第2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貴公司於本縣民雄鄉福權村西安段750地號土地進行轉運作業,其將廢活性碳(R-2408)卸貨堆置於上開地號土地,前經本局以112年9月19日派員稽查,廢活性碳為貴公司車輛(KLK-0959、53-QB)所載運至上開土地暫置,並於當日載往再利用場所處理,以上卸貨堆置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貴公司於本縣民雄鄉福權村西安段750地號土地進行轉運作業,將廢活性碳(R-2408)卸貨堆置於上開地號土地,前經本局於112年9月19日派員稽查,廢活性碳為貴公司車輛(KLK-0959、53-QB)所載運至上開土地暫置,並於當日載往再利用場所處理,以上卸貨堆置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過溝村櫻花路四○巷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福權村西安段75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