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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20007
- 處分日期
- 2025/02/06
- 違規日期
- 2024/10/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單位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貴單位廢水專責人員鄭○○於113年10月1日離職,惟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以書面函報本局備查,並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1月8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文華一街八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仁德里文華一街8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3/03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