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2-020013
- 處分日期
- 2023/02/24
- 違規日期
- 2023/01/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6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局主辦之「新北市新、泰塭仔圳地區第1-2區市地重劃開發工程」(管制編號:F110F6****-1),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點合計64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工地周界: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記4點。(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未依規定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記10點。(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10點。(四)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配合定期灑水,記10點。(五)工地出入口:屬區域開發工程、疏濬工程,未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記10點。(六)粉塵逸散性操作: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設置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施,記10點。(七)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1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二四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泰山區三泰路與中正路、三和路口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