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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然畜牧場

文號
30-107-080019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8/22
違規日期
2018/05/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台端未依規定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及未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土壤,且於作業廢水經該排放管排放於農地前採取水樣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1,420mg/L(超過土壤處理標準(400 mg/L)2.55倍)及生化需氧量為579mg/L(超過土壤處理標準(400 mg/L)0.45倍),未符合土壤處理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台端於107年12月19日前,檢具已拆除或封閉該管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另因台端於107年1月12日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出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新申請案,業經本府以107年10月26日府授環水字第1070372387號函同意執行試車在案,本府不另命停工(停止豬隻飼養)。限改日期:107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及3項規定,因屬同一行為,從一重處分,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一、畜牧業、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芳草路文津段一三八五巷一一九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段1385巷119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