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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12-110002
- 處分日期
- 2023/11/15
- 違規日期
- 2023/09/2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貴分署轄管本市七股區173縣道約19公里河道內側(七股區十分塭段R671地號)經本局執行104年度臺南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進場進行土壤污染查證作業,結果顯示七股區十分塭段R671地號採樣點DS01重金屬銅(5,170mg/kg)及DS03重金屬銅(7,730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mg/kg),並經本局於105年7月5日府環土字第1050697253E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在案。二、查貴分署於110年11月12日依土污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以水六管字第11002145450號函提送旨揭場址控制計畫書,經本局於111年4月18日以環土字第1110040117號函同意核定(改善期限至112年12月18日止),另查本局於112年4月14日以環土字第1120040953號函提醒貴分署旨揭場址控制計畫書改善期限至112年12月18日止,如無法依污染控制計畫實施,應依土污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函文本局申請變更污染控制計畫。三、本局於112年9月20日派員巡查發現旨揭計畫場址迄今仍未執行相關污染改善作業(計畫執行期程於112年7月18日至9月18日前執行土壤污染改善作業),貴分署未依所核定之控制計畫據以實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污染防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暨附表第11項次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七股區十分塭段R67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