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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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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10
- 處分日期
- 2018/03/04
- 違規日期
- 2017/08/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17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共用附掛管線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535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6.8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調勻池採樣檢測結果:鎳濃度為1.93mg/L,屬許可未登記者;鋅濃度為22.1mg/L(許可登記值2.8~14mg/L);製程使用中和劑與許可登載不符;未妥為維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72000元整,應於107年5月3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自稽查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水量累計讀數每日紀錄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2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3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埔崙村彰水路二段一○二巷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埔崙村彰水路二段102巷1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