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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70019
- 處分日期
- 2023/07/12
- 違規日期
- 2023/06/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本市八德區大勇市地重劃區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6月5日派員稽查,稽查時於國道二號橋下涵洞見有排放黃泥廢水情形,經循上游追查,發現係貴工程場區(介壽路一段與介壽路一段555巷交叉口)排放,經查貴工程場區設有滯洪池一座用來沉澱,惟沉澱效果不佳,導致黃泥廢水排放至場外道路側溝後再流入雨水箱涵內,再續流至茄苳溪造成明顯色差,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三一一號五樓之四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941之15號旁邊的永安橋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