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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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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50017
- 處分日期
- 2024/05/30
- 違規日期
- 2019/09/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2,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廢(污)水處理設施相關管線或流程與水污染防治許可登記事項不符:1、查作業製程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鹽酸、漂水、消泡劑、 沉澱防止劑、保險粉、檸檬酸及冰醋酸等。2、查放流槽內設置一許可未登載之鐵製槽體及化學沉澱下方(調勻站旁)一許可未登載之L型貯槽。3、現場操作紀錄文件之快混池操作參數大於許可核准登載範圍。4、水量計測設施為電磁式,與核准登記之螺旋式不相符。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相關紀錄缺失如下:1、查103年1月至108年6月期間以下書面資料現場缺漏:水質檢測報告、水量計測設施校正報告、水電表紀錄、廢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紀錄及藥品購買紀錄及原物料購買紀錄等。2、污泥產生及暫存紀錄未確實按次記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2500元整,查臺端業經本府109年7月16日府授環水字第1090246993號函命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故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3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及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