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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20008
- 處分日期
- 2023/02/06
- 違規日期
- 2022/11/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總公司)領有其他金屬表面處理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77-02號),本局於111年11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總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獲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 E121噴砂機運作中,惟後端防制設備A121其他袋式集塵器壓降讀值已超出壓降計儀表上限,無法判讀操作參數。(二)E301鈍化作業區新增鈍化槽及水槽,且查核當下運作中,與許可登載不符。(三)E115電化學加工機區新增儲存槽且查核當下儲存桶內皆已存放電解液,與許可登載不符。(四)1樓新增噴砂機(含袋式集塵器1台)與許可登載不符且查核當下運作中。(五)A107其他洗滌、吸收塔(器)洗滌液流率儀表佈滿髒污無法判定讀值。(六)A403洗滌塔廢氣處理量與許可登載不符,另洗滌液流率超出儀表上限無法判定操作參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路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