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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30027
- 處分日期
- 2023/03/25
- 違規日期
- 2022/11/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位於本市甲仙區新興路25號從事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屬公告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業於111年7月22日設置陳○○為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人,代理期間自111年6月27日至111年9月26日。本局於111年11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現場查核,發現貴公司於111年9月27日提送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未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9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甲仙區大田里新興路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甲仙區大田里新興路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