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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50019
- 處分日期
- 2025/05/15
- 違規日期
- 2025/04/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39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屬台中廠領有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4)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539-01號),本局於114年4月2日派員至該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表面清洗作業區(E001)部分氣罩拔除及部分損壞(氣罩設置位置:預備脫脂槽-脫脂槽、脫脂槽-水洗槽、鋁洗(低)槽-鋁洗(高)槽-水洗槽、皮膜槽-水洗槽等槽體之間),顯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亦未依許可核定內容操作,已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5月29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限改日期:114年05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污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計算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進行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七路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七路二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