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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060029
- 處分日期
- 2022/06/28
- 違規日期
- 2022/01/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經於111年3月11日、111年3月17日、111年5月18日執行督察結果,經勾稽貴公司申報111年1月至3月之營運紀錄,發現申報載運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廢棄物12筆、○榮工程行之廢棄物18筆,111年3月11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人員到案說明,表示僅與貴公司訂有清除合約,惟尚未有廢棄物委託貴公司清除;另111年3月17日○○工程行人員到案說明,表示僅於111年1月間有委託貴公司載運工程產出之廢棄物約1公噸,與貴公司申報載運趟次、數量亦不符,明顯涉有申報不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里鳳福路八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鳳福路八二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