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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1-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6/13
- 違規日期
- 2022/05/19
- 違反法條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5,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4月25日以高市環局衛字第10734362700號函同意貴公司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登記負責人為楊○○,查貴公司代表人業於107年9月10日變更為陳○○,惟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表向本局申請變更,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平和里鼓山三路三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龍華段一小段737、738、738-2、739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