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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4-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4/02
- 違規日期
- 2025/02/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4年2月25日下午14時50分派員執行清運機具道路攔檢作業,查獲柯XX駕駛貴行(清除許可證字號:11X雲林縣廢X清字第00X1號)名下之大貨車(車頭:KXL-2X77、車尾:HXB-5X99),車上載運至台北收受之廢紙、廢寶特瓶等資源回收物,欲清運至高雄市資源回收場處理,惟現場未能提供清運機具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2.貴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附表4項次1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裁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附表4項次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西螺鎮正興里中正路五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安定258之105號對面道路(178縣道)23.115079 120.237950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