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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80017
- 處分日期
- 2021/08/20
- 違規日期
- 2021/03/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3月16日13時30分派員抵達貴公司位於臺中市龍井區堆置場稽查,貴公司於該地從事土石破碎作業屬砂石處理業(具砂石處理程序),現場經查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記4點缺失。(二)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未依規定設置,記10點缺失。綜上,貴公司之堆置場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共記14點缺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10年9月10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仍未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裁處如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區高工一街六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茄投段6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