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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7-03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3/29
- 違規日期
- 2018/02/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依規定出示證件二、今日稽查為復查前次管理辦法缺失改善情形,(發文日期:107年1月31日),現場未完成改善,仍有缺失1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依法告發。三、陳述意見:配合辦理四、以下空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4月12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04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8、9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后里區內東路至中市41-1線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