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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清旺畜牧場

文號
30-109-070015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7/20
違規日期
2020/04/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6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案係本局辦理彌陀區畜牧業專案稽查派員於109年4月30日至台端經營之牧場(即張清旺畜牧場)稽查時,發現台端(即張清旺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之曝氣終沉桶內未有收集廢水。前述行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之6條(略以):「前條第三項廢(污)水管理計畫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記載事項有變更者,飼養豬隻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應依下列規定之期限檢具修正之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之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6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彌陀區中山路一巷二○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彌陀區彌海段65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