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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40008
- 處分日期
- 2022/04/26
- 違規日期
- 2022/03/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社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應設置廢(污)水處理乙級專責人員製程,本局於110年6月11日同意貴社乙級專責○○設置,該員為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本局已於110年6月11日核准公文中告知應於到職日翌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完成到職訓練,並於15日內檢具文件向本局報備(應於110年12月26日前完成),本局於111年3月21日稽查,發現貴社未依上述規定完成專責人員訓練及報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4款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中正二街一○五巷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中正二街105巷4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