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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國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09-120026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0/12/11
違規日期
2020/09/11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2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9年9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梧棲區向上路九段562巷91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製程屬光學玻璃製造程序,查核時製程正常運作中,其流程略為將原料(玻璃鏡片)經切削區(切削機105台)以切削液清洗鏡片、掛砂區(78台)、研磨區(239台)之檢查區以乙醇、甲苯、乙醚進行擦拭及檢測、噴墨機使用甲苯、瀝青噴於鏡片、洗淨區以IPA異丙醇、清洗劑、甲苯進行清洗,最後檢查區再以正己烷、乙醇、乙醚擦拭鏡片及芯取機以切削液噴注於鏡片後即為成品,惟依貴公司提供108年原物料有機溶劑使用量為62.52 公噸/年,已達環保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第八批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中「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實際使用量達20 公噸/年以上」之條件,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操作,惟截至查核當日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令停工及限期於110年1月14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申請。另貴公司未取得本局准予試車檢測或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者,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限改日期:110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梧棲區永安里向上路九段五六二巷九一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梧棲區永安里向上路九段五六二巷九一號
統一編號
56654500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