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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10033
- 處分日期
- 2018/01/23
- 違規日期
- 2017/10/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0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污染源設備原倉(E107)後有一製程流程經加熱設備、冷卻設備後至成品倉配料,及新增一粉碎機後接脈動式袋式集塵器處理後由室內逸散。 (二)現場粉狀料經散裝後至出料口(E102)。 (三)污染源平倉(E108)及進料口(E104)各有5座。(四)污染源設備進料口(E105)廢氣經氣罩收集至袋式集塵器處理。(五)電腦控制磅秤及製粒機(E005~E007、E009)流程與許可證內容不一致。(六)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壓差計讀值為0.5cmH2O,及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壓差計讀值超出儀表最大讀值。(七)製粒機(E005)廢氣收集孔蓋掉落,未密閉收集。綜上,前揭情事皆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7年2月23日前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限改日期:107年0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八七號一七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自強路九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