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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39
- 處分日期
- 2018/03/12
- 違規日期
- 2017/12/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新北市石門區106年度災害復建搶修及其他零星工程」位於楓林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貴公司於河川區域內進行其他工程(護岸整治作為),於工區上、下游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上游水樣之懸浮固體20.3 mg/L、下游水樣之懸浮固體158 mg/L,工程進行河段屬未公告水體分類之河段,上、下游水質變化大於60%。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7月5日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加投路一三二之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石門區頭圍段楓林小段河川區域內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