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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10011
- 處分日期
- 2020/01/08
- 違規日期
- 2019/12/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濱海廠於本市安南區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本局108年12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安南區濱海廠稽查,經查現場堆置場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覆蓋防塵網或防塵布未達80%,計缺失點數4點;輸送帶採用自動灑水,惟灑水頻率不足,計缺失點數4點;車行路徑鋪設粗級配厚度不足,且路面有色差,計缺失點數4點;運輸車輛運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其覆蓋防塵網下拉未達15公分,計缺失點數4點;核計缺失點數總計1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2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款、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明路四段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明路四段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