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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06
- 處分日期
- 2024/08/01
- 違規日期
- 2024/06/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廢污水理專責人員黃O洲及代理人員黃O嘉均於113年1月26日離職,惟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日15日內向本局申報廢污水理專責人員由代理人代理備查及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代理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 期限內改善完成(113年6月27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140)。限改日期:113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之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之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