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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5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5/07
- 違規日期
- 2018/03/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作業,領有高雄市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2887800號)。經本局於107年3月29日派員至本市北區春牛豆漿大王(地址:臺南市北區成功路176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收受廢食用油人○○雖領有本市核發廢食用油人員工作證(D2-0573),惟卻以貴公司清除許可證未登載之車輛進行廢食用油清運工作,且該車輛亦未領有本市核發之廢食用油車輛工作證,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人和里四維四路二號四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北區成功路17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