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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2-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6/08
- 違規日期
- 2023/03/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3月15日執行環保署營建工地下放名單稽查,發現該局辦理本市「柳營區八老爺滯洪池及應急抽水站治理工程」(管制編號:D110RAZ039)缺失如下:1.本工程因申請周界、車行替代方案,惟現場未確實執行,發現工地周界未含蓋全工區,扣4點;2.車行路徑於營建工地內,未設置防制設施,扣10點;3.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網),扣10點;4.裸露區域灑水面積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或未依規定記錄用水量,扣4點;5.工地出入口未有效清洗,致造成路面色差,扣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3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龜于港出口閉門至入老爺閉門土游模岸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