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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10033
- 處分日期
- 2019/01/15
- 違規日期
- 2018/10/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10月18日派員至本市小港區松和路38巷50號1樓稽查,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KLB-8793@2Y-46)車斗後側下方未設置污水收集槽,致無污水收集能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過昌街一六巷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38巷50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