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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10002
- 處分日期
- 2022/01/07
- 違規日期
- 2021/11/1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後燃燒器-廢氣焚化爐(A007)廢氣出口溫度為251°C(許可範圍為350~650°C),與本局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操作條件不符,且已逾許可條件及數值得有10%容許差值,核屬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一二三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一二三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