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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80059
- 處分日期
- 2017/08/30
- 違規日期
- 2017/06/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0日4時49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使用鍋爐從事豆皮生產作業,經查現場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總設計蒸發量登載為4.8公噸/小時,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上述作業。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命停工,違規部分限期貴商號於106年9月29日前完成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峰谷路一三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峰谷路13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