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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10012
- 處分日期
- 2022/11/08
- 違規日期
- 2022/09/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110年12月15日至貴廠稽查紀錄,發現貴廠酚類化學製造程序M07作業區加熱回收箱回收廠區管線、單元洩漏維修與罐裝凹損等桶裝廢第三丁基苯酚,因產出狀態為固態,需經裝桶貯存,加熱為液態後,方能以管線輸送至後端貯槽及回至M07精餾與M05蒸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登載該回收單元,及回收之桶裝固態第三丁基苯酚係源自產品不良品與廠區管線單源洩漏維修收集產生,前述加熱回收作業已屬廠內再利用廢棄物程序。另111年9月27日貴廠派員至本局說明於固定污染源M07操作許可證之不合格品儲槽前有一不合格品固態桶裝貯存,經加熱回收箱加熱為液態後再回到不合格品儲槽後再經管線輸送至蒸餾塔,前述之不合格品固態桶裝貯存,經加熱回收箱加熱為液態後再回到不合格品儲槽,非屬連續管線輸送方式,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2月25日環署廢字第1030011224號函,爰此,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登載前述不合格品桶裝固態物,加熱回收箱之廠內再利用廢棄物程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石化二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二路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