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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文號
23-112-040003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4/18
違規日期
2023/03/1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2年3月13日執行環保署下放名單稽查,發現該局辦理本市安南區「曾文溪排水分洪箱涵上游7K+820~8K+420護岸新建工程併辦土石標售」(管制編號:D111D6Z101-1)缺失如下:1.工地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網,扣10點;2.工地出入口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且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扣4點;3.工地周界圍籬申請洗掃替代防制措施,但紀錄表未落實登載洗掃頻率,扣10點;4.營建工地車行路徑申請洗掃替代防制措施,但紀錄表未落實登載洗掃頻率,扣10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34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於限改日期前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查驗並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等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一五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安南區曾文溪排水7k+820~8k+420
統一編號
88500000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