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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20028
- 處分日期
- 2023/02/16
- 違規日期
- 2022/12/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單位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453.9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本次稽查發現貴單位與代操作廠商契約至111年10月31日止,已無進廠操作,貴單位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書面函報本局備查,並設置代理人代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1年12月12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288)限期111年12月19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12月22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及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鹽水區水秀里朝琴路一七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鹽水區水秀里朝琴路17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