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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連發牧場

文號
30-106-07006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8/01
違規日期
2017/03/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69,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100mg/L,超過最大限值(150mg/L)19.67倍,化學需氧量為3860mg/L,超過最大限值(600mg/L)5.43倍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非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92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8月25日前),檢具自106年3月30日起至改善文件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每日紀錄證明文件與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暨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太平村番金路二四之一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義和段356、357、358、359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