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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諭養豬場

文號
30-103-08001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4/08/08
違規日期
2014/03/1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並限期於103年11月13日前改善完成,限期改善內容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1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五○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50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