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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2/10/03
- 違規日期
- 2022/05/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08年至110年之各年度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之清洗程序所使用脫脂粉、磷酸鹽、濃硫酸等酸鹼液與溶劑用量,均大於20公噸,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金屬品加工程序之設置、操作許可證。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1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及其附表一、二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1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