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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80006
- 處分日期
- 2024/08/06
- 違規日期
- 2024/06/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6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管制編號:E5401151)稽查,經查原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吳○○於113年4月14日離職(退保),貴公司113年4月30日(2024)高晶總壹字第021號函申請專責人員離職及變更,並於113年5月2日於「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统(EMS)」提送專責人員線上申請之LC20240327008案號申請書,惟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離職日)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報請本局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已違反空氣污染制法第34條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1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西七街八號、一○號、一二號、一四號、一六號、二之二號、四之二號、六之二號、八之二號、一○之二號、一二之二號、一四之二號、一六之二號、二之三號、四之三號、六之三號、八之三號、一○之三號、一二之三號、一四之三號、一六之三號、東七街一之二號、二之二號、三之二號、四之二號、一、二號、三號、四號、五號、六號、一之三號、二之三號、三之三號四之三號、東十三街一號、二號、一之二號、一之三號、二之二號、二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東十三街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