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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00014
- 處分日期
- 2019/10/16
- 違規日期
- 2019/07/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歸仁廠)從事電鍍業,經本局於108年7月2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歸仁廠)廢水調整槽(T01-18)有一塑膠軟管連接至製程區直立式塑膠管線,以沉水馬達動力方式抽取廢(污)水排放於廠前之排水溝渠,貴公司(歸仁廠)以專管、泵浦抽取方式使廢(污)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於該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18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3260mg/L、標準值30 mg/L;銅檢驗值12.1mg/L、標準值3.0mg/L;鋅檢驗值12.0mg/L、標準值5.0mg/L;鎳檢驗值92.4mg/L、標準值1.0 mg/L;總鉻檢驗值3.67mg/L、標準值2.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上述貴公司(歸仁廠)廢水調整槽(T01-18)私接一塑膠軟管連接至製程區直立式塑膠管線,以沉水馬達動力方式抽取廢(污)水排放於廠前之排水溝渠,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稱繞流排放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一第1項規定。貴公司(歸仁廠)前述違規繞流排放行為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令貴公司文到翌日產生廢水製程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並符合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定情節重大之情形,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46條之1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里保大路三段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里保大路三段二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