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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7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7/02
- 違規日期
- 2020/04/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09年04月21日09時33分許前往稽查,稽查時由許景翔陪同,貴公司柳營廠(以下簡稱貴廠)領有臺南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390-01號),許可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熱處理程序(M01)(380001),現場作業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運轉中,查貴廠製程內廢氣燃燒室(編號:A008),現場氨水加藥量監測儀表(位置:設備旁)操作值為0.8L/hr,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事項四.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備之名稱、形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規定,8廢氣燃燒室(編號:A008)項目:加藥量(氨水):設計值10,操作值3~10L/hr之規定不相符。本局人員於109年04月21日09時33分許前往稽查,稽查時由許景翔陪同,貴公司柳營廠(以下簡稱貴廠)領有臺南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390-01號),許可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熱處理程序(M01)(380001),現場作業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運轉中,查貴廠製程內廢氣燃燒室(編號:A008),現場氨水加藥量監測儀表(位置:設備旁)操作值為0.8L/hr,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事項四.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備之名稱、形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規定,8廢氣燃燒室(編號:A008)項目:加藥量(氨水):設計值10,操作值3~10L/hr之規定不相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三三九之五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大農里環園西路二段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